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181民初615号

郝永庆与阎保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郝永庆,阎保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晋0181民初615号原告郝永庆,男,195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古交市劳动局职工,住古交市。被告阎保才,男,1953年1月8日出生,汉族,古交市劳动局退休职工,住古交市。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郝永庆诉被告阎保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闫小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07年6月,被告阎保才向原告郝永庆借款20000元,后被告向原告归还11000元,余款9000元一直未付,被告于2015年6月2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阎保才于2016年10月10日一次性归还原告郝永庆借款9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阎保才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闫小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王军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