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9002民初1181号
原告:琼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琼海市。
法定代表人:王扬显,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甸文,琼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博鳌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许意,琼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规部职员。
被告:陈德昌,男,195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琼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德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被告已向原告结清借款债务,原告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琼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琼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陈文端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马艳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