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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执263号之一

郭永建与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永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2执2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永建,男,汉族,1974年2月13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定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上民二初字第26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货款30000元及逾期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8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华彬

审判员  翟光波

审判员  张志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王洪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