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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执3950号

黄汉村与刘文延、温长红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汉村,刘文延,温长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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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3950号申请执行人黄汉村,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刘文延,男,198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上杭县。被执行人温长红,女,1986年5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上杭县。申请执行人黄汉村与被执行人刘文延、温长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刘文延、温长红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

二、扣留、提取属被执行人刘文延、温长红所有的���入(详见协助执行存款通知书)三、查封、扣押属被执行人刘文延、温长红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

四、拍卖、变卖属被执行人刘文延、温长红所有的被法院所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冬  伟

审判员 谢    安

审判员 张  福  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江加龙(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