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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2执539号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0422执539号赵辉:你与刘化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4)寿民二初字第004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化奎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给付刘化奎借款30000元,并从2013年2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刘化奎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

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三、负担案件受理费619元、申请执行费359元。开户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寿县支行户名:寿县人民法院账号:10×××01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附: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曓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藏、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本院地址:安徽省寿县寿春镇通淝路邮编:232200联系人:姚远联系电话:0564-402****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