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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民初字第5038号

三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余良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三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余良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民初字第5038号

原告:三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三台县潼川镇新西外外街。

法定代表人:雷霆,该社理事长。

被告:余良平,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富顺镇。

原告三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余良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三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2600元,由三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姚 力

审 判 员  许亚州

人民陪审员  唐良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