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民初字第5038号
原告:三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三台县潼川镇新西外外街。
法定代表人:雷霆,该社理事长。
被告:余良平,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富顺镇。
原告三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余良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三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2600元,由三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姚 力
审 判 员 许亚州
人民陪审员 唐良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