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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91民初1976号

聂兵与李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聂兵,李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91民初1976号

原告:聂兵,男,198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委托代理人:陶劲松,男,196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系聂兵所在单位推荐的公民。

被告:李松,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聂兵与被告李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聂兵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聂兵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7元,减半收取为414元,由原告聂兵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小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龙旭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