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91民初1976号
原告:聂兵,男,198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委托代理人:陶劲松,男,196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系聂兵所在单位推荐的公民。
被告:李松,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聂兵与被告李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聂兵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聂兵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7元,减半收取为414元,由原告聂兵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小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龙旭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