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6执70号申请执行人龚颍,女,1980年10月6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吴康,男,1984年11月27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葛婷,女,1983年2月9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15)颍民一初字第0424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传票,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颍上县人民法院(2015)颍民一初字第042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姚孝华二0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樊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