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2民初2622号
原告:樊某甲,男,2001年10月5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101832001********,住荥阳市广武镇张庄村樊庄***号。
法定代理人:樊国礼(系原告樊某甲之父)。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天苍,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娜娜,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甲,男,2002年2月5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101832002********,住荥阳市广武镇黑李村黑李***号。
法定代理人:李和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超,女,1988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荥阳市广武镇董庄村商庄***号,系荥阳市广武镇黑李村村委推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车某甲,男,2002年1月6日生,汉族,住荥阳市广武镇车撞村车庄***号。
法定代理人:车东晓。
被告:荥阳市广武镇第一初级中学。
法定代表人:王丙烈,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涛,该校副校长。
原告樊某甲与被告李某甲、车某甲、荥阳市广武镇第一初级中学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樊某甲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樊某甲负担。
审 判 长 王慧芳
人民陪审员 荆桂生
人民陪审员 任德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何世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