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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2民初2622号

樊某甲与李某甲、车某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樊某甲,李某甲,车某甲,荥阳市广武镇第一初级中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2民初2622号

原告:樊某甲,男,2001年10月5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101832001********,住荥阳市广武镇张庄村樊庄***号。

法定代理人:樊国礼(系原告樊某甲之父)。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天苍,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娜娜,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甲,男,2002年2月5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101832002********,住荥阳市广武镇黑李村黑李***号。

法定代理人:李和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超,女,1988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荥阳市广武镇董庄村商庄***号,系荥阳市广武镇黑李村村委推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车某甲,男,2002年1月6日生,汉族,住荥阳市广武镇车撞村车庄***号。

法定代理人:车东晓。

被告:荥阳市广武镇第一初级中学。

法定代表人:王丙烈,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涛,该校副校长。

原告樊某甲与被告李某甲、车某甲、荥阳市广武镇第一初级中学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樊某甲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樊某甲负担。

审 判 长  王慧芳

人民陪审员  荆桂生

人民陪审员  任德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何世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