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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刑更12296号

赤友古犯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8-03-30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赤友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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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12296号罪犯赤友古,男,彝族,1963年5月3日出生于四川省金阳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本院于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作出(2012)昆刑三初字第2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赤友古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

二○一五年五月十二日经本院以(2015)昆刑执字第6761号裁定书减刑八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宜良监狱于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赤友古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赤友古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赤友古���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赤友古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25日起至2023年10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刀文兵

审 判 员  赵 敏

代理

审判员  褚玉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顾 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