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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1民初2054-1号

刘清凤与乐陵市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玉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7-08-10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清凤,乐陵市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玉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1民初2054-1号原告刘清凤,女,1963年1月29日生,汉族,住乐陵市。被告乐陵市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玉忠,总经理。被告王玉忠,男,1968年5月4日生,汉族,乐陵市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住乐陵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清凤与被告乐陵市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玉忠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清凤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乐陵市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玉忠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刘清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乐陵市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玉忠的银行存款11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法院书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逾期不申请的法律后果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尚彩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宋亮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