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1民初2054-1号原告刘清凤,女,1963年1月29日生,汉族,住乐陵市。被告乐陵市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玉忠,总经理。被告王玉忠,男,1968年5月4日生,汉族,乐陵市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住乐陵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清凤与被告乐陵市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玉忠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清凤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乐陵市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玉忠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刘清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乐陵市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玉忠的银行存款11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法院书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逾期不申请的法律后果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尚彩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宋亮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