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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执字第01232号

颍上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李华彬、段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颍上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李华彬,段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颍执字第01232号申请执行人颍上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被执行人李华彬,男,1989年4月10日出生,农民,住颍上县。被执行人段嘉,女,1989年12月30日出生,农民,住颍上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颍行非申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传票,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颍上县人民法院(2015)颍行非申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刚二0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苏玉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