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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乌法执字第0506号

张彦珍申请执行周仲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彦珍,周仲瑜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乌法执字第0506号申请执行人张彦珍,女,汉族,现住乌审旗嘠鲁图镇,个体。被执行人周仲瑜,男,汉族,现住乌审旗嘠鲁图镇,乌审旗蒙古族实验小学教师。本院在执行张彦珍申请执行周仲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乌民初字第4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6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19元。执行费80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周仲瑜在乌审旗蒙古族实验小学的工资每月扣留1400元给付申请人张彦珍直至偿还完毕。除原有的强制措施外,同意不再对被执行人周仲瑜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申请人张彦珍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2)乌民初字第452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若不按时履行协议内容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文 旭

审 判 员 哈斯达来

代理

审判员 郑 玉 滨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 震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