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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樊城执恢字第002151号

张荣兰与肖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7-02-08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荣兰,湖北谷城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飞,肖修国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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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执恢字第002151号申请执行人张荣兰,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湖北谷城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飞,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肖飞,住谷城县。被执行人肖修国,住谷城县庙滩镇万家���2组。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2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五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正在评估被执行人财产,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24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胜利

审判员  罗少伟

审判员  杨大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刘运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