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04民初5500号之一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黄俊卿、邓梅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黄俊卿,邓梅,陕西新石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长安区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5500号之一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黄俊卿。被告邓梅。被告陕西新石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长安区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细柳镇晨光村。负责人黄俊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俊卿、邓梅、陕西新石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长安区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黄俊卿、邓梅、陕西新石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长安区分公司银行存款485万元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黄俊卿、邓梅、陕西新石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长安区分公司银行存款485万元,若帐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上述款项后余额方可支取;

二、若被告黄俊卿、邓梅、陕西新石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长安区分公司银行账户上无款或存款余额不足485万元,则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黄俊卿、邓梅、陕西新石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长安区分公司价值等额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辉

人民陪审员  周霞玲

人民陪审员  周金桃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付凌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