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6执12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丁敬兴,男,汉族,生于1951年10月15日,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代理人:刘平钊,系吐祥法律工作者有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柴成安,男,生于1976年11月8日,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执行丁敬兴与柴成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到案款27900元,经本院在银行、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调查及查询重庆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柴成安有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文安
审判员 王正富
审判员 邓朝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吕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