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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6执1224号之一

丁敬兴与柴成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2-15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丁敬兴,柴成安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6执12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丁敬兴,男,汉族,生于1951年10月15日,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代理人:刘平钊,系吐祥法律工作者有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柴成安,男,生于1976年11月8日,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执行丁敬兴与柴成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到案款27900元,经本院在银行、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调查及查询重庆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柴成安有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文安

审判员  王正富

审判员  邓朝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吕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