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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执4392号

裘永权、周杨可与裘永淼、傅史美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裘永权,周杨可,裘永淼,傅史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1执4392号

申请执行人:裘永权。

申请执行人:周杨可。

被执行人:裘永淼。

被执行人:傅史美。申请执行人裘永权、周杨可与被执行人裘永淼、傅史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绍诸店商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人民币4046173.14元及利息,诉讼费20528元,执行费43067.01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81执43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培洪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张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