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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5民初1096号

王秀珍与玉荣、阿其拉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秀珍,玉荣,阿其拉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5民初1096号原告王秀珍,女,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被告玉荣,女,蒙古族,某局职工,现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被告阿其拉图,男,蒙古族,某站职工,现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珍与被告玉荣、阿其拉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王秀珍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王秀珍负担。

审判员  陈晓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宝音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