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5民初1096号原告王秀珍,女,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被告玉荣,女,蒙古族,某局职工,现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被告阿其拉图,男,蒙古族,某站职工,现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珍与被告玉荣、阿其拉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王秀珍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王秀珍负担。
审判员 陈晓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宝音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