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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民初6937号

王兆福与郭国平、王乘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兆福,郭国平,王乘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6937号

原告:王兆福,男,196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告:郭国平,男,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告:王乘村,男,1961年5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宁海县,现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兆福与被告郭国平、王乘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兆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兆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兆福负担。

审 判 员 龚媛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代

书记员 邵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