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912号
申请执行人:孙连柱,农民。
被执行人:徐孝琴,农民。本院作出(2011)明民一初字第012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孝琴的银行存款2420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孙志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崔琪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