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9执198号申请执行人潘红玉。被执行人张荣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2014)邕民一初字第5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荣天在位于南宁市明秀东路88号荣和山水绿城十六栋B座6A号有房产,为确保债权的顺利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张荣天名下位于南宁市明秀东路88号荣和山水绿城十六栋B座6A号房产。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限即将届满需要续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陆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