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04刑初414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无职业。因本案于2016年4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4月2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岳检刑刑诉[2016]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晓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于2016年1月25日,租赁长沙市岳麓区航天社区航天二路的鑫逸宾馆6楼开设电游室,并摆放有可供10人同时上机操作的捕鱼机4台、可供8人同时上机操作的捕鱼机3台、五人座连线机5台,供玩家进行赌博。同时先后聘请曾某、李某甲、李某乙、吴某、范某、黄某等人负责相关服务及机器维修等工作。2016年3月24日,公安机关根据群众报警将该场所查获,并依法扣押捕鱼机7台、五人座连线机5台、POS机、点钞机、电脑各1台、涉赌资金人民币1465元。2016年4月5日,被告人彭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捕鱼机、连线机经鉴定均系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彭某判处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扣押的捕鱼机7台、五人座连线机5台、POS机、点钞机、电脑各1台、涉赌资金人民币1465元,书证:何孟阳的报案、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第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天顶派出所出具的投案经过及情况说明、检查笔录、收缴物品清单、被告人彭某的身份证明材料及现实表现、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曾某、吴某、黄某、范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彭某与证人刘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人彭某提供的账本清单、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作出岳公(天)决字(2016)第0279-029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刘某、李某甲、秦某、曾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彭某的供述、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鉴定中心作出的长公(岳)行认字(2016)第008号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视听资料:讯问被告人彭某的视频光碟1张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犯开设赌场罪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某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此次犯罪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再犯罪的危险性小,当地基层组织愿意接受其进行社区矫正,可酌定从轻处罚。对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彭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限其在该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涉赌资金人民币一千四百六十五元、捕鱼机七台、五人座连线机五台,由扣押机关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冯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陈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