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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民终6010号

高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终6010号上诉人高亮,男,1981年9月26日生,工作单位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交警大队。

上诉人高亮不服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6)冀0110民初2166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高亮上诉称,国务院2008年《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2条被一审法院错误曲解,2007年《公务法》第100条第一款规定是针对所有公务员的,请求法院依法受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亮身为国家机关在编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非劳动合同关系。其要求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支付其工资及办理各项保险的诉请,亦不属于《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人事争议“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因此,其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禄永鹏

审 判 员  李 超

代理

审判员  聂瑞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