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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刑更1928号

吴剑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吴剑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刑更1928号罪犯吴剑,男,1989年10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蓝山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湘南监狱服刑。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于

二0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2013)蓝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吴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该犯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理,对其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湘南监狱于2016年7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大功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吴剑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剑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4年4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慧

审判员 石福轮

审判员 何闰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邱 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