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翁法执字第1649号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冯树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树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1649号申请执行人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刘凤军,系理事长。被执行人冯树清,男,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翁民初字第3250号民事判决书(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冯树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翁牛特旗全宁路支行有存款(账号为62218XXXXXXXXXXXXX,60194YYYXXXXX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冯树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翁牛特旗全宁路支行存款帐号62218XXXXXXXXXXXXX,60194YYYXXXXXXXXX的存款YYY元,到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帐号:060502ZZZZZZZZZZZ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

二、冻结被执行人冯树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翁牛特旗全宁路支行的存款帐号62218XXXXXXXXXXXXX,60194YYYXXXXXXXXX。

三、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志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侯永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