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1民初4325号原告郑丽华。被告姚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丽华与被告姚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庭外和解,原告郑丽华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丽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8(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丽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佘万宝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代
书 记员 徐 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