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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1民初4325号

郑丽华与姚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丽华,姚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1民初4325号原告郑丽华。被告姚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丽华与被告姚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庭外和解,原告郑丽华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丽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8(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丽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佘万宝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代

书 记员  徐 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