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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民申56号

徐银领、许换玲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银领,许换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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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民申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银���,男,195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清丰县。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许换玲,女,197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清丰县阳邵乡西阳邵二村人,现住清丰县。再审申请人徐银领因与被申请人许换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5)濮中法民一终字第00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银领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师朝伟与被申请人许换玲不存在借贷关系,被申请人是将申请人的钱转到其自己的账户后取出给的师朝伟,被申请人不应当以转给师朝伟的80000元来抵偿对申请人所负的债务。

本院经审查认为:经查阅原审卷宗,原审时申请人提交的书面录音材料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两人的对话内容与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录音材料中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不欠其钱的说法相一致,且申请人承认其向被申请人返还的借条系伪造,又师朝伟出具的借条也在申请人处,原审综合以上情况认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故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并无不当。综上,徐银领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徐银领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董会平

代理

审判员  杨雷振

代理

审判员  刘晓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晓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