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遂破字第2-4号
申请人:遂昌县华通汽运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2016年7月18日,遂昌县华通汽运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向本院申请,称2016年5月25日召开遂昌县华通汽运有限责任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依照债权分类,共分为职工债权组、普通债权人组、出资人组、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债权人组,四组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职工债权组、普通债权人组、出资人组均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债权人组当日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经管理人同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债权人组协商,该表决组同意的债权数额仍未达到该组债权数额的三分之二。虽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债权人组表决未能通过,但管理人认为重整计划草案具有合理性、可行性,请求本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附后)。
本院查明:2016年5月25日召开遂昌县华通汽运有限责任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职工债权人组经管理人直接确认,债权人无异议,通过草案。本次债权人会议发出表决票208张,收回表决票202张,表决有效。其中普通债权人组199位债权人参加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占到出席会议同一表决组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所代表的债权数额占该组债权数额三分之二以上,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2位出资人参与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3家银行债权人,2家同意重整计划草案,1家弃权,同意的债权数额未达到该组债权数额的三分之二。鉴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杭州分行对重整计划草案投了弃权票,管理人与其进行协商,但该行再次表决时,仍投了弃权票。后经管理人了解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杭州分行就该笔债权已全额向云和县恒通汽运有限公司破产案中申报了债权,通过本案的重整计划草案,其担保债权不会受到实质性损害。
本院认为:根据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情况,重整计划草案合理可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批准遂昌县华通汽运有限责任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二、终止遂昌县华通汽运有限责任公司重整程序。
审 判 长 张晓法
审 判 员 陈武文
审 判 员 张建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代
书记员 郭 超附:重整计划草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