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苏8602行初311号原告陈根宝。被告南京市鼓楼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在南京市幕府南路228号。法定代表人徐桓峰,局长。委托代理人周健,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雨薇,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陈根宝诉被告南京市鼓楼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鼓楼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纠纷一案,陈根宝于2016年5月20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向鼓楼执法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根宝,被告鼓楼执法局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尤习明、委托代理人周健、丁雨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6年5月13日,鼓楼执法局对陈根宝作出宁城法鼓限决字[2016]第L130036号限期拆除决定(以下简称被诉行为):限陈根宝于2016年5月16日24时之前自行拆除位于南京市鼓楼区五佰村XX幢XX室旁建筑面积2平方米的违法建设(以下简称涉案建筑)。
原告陈根宝诉称:2016年5月9日鼓楼执法局上门送达限期拆违告知书,限期在三日内自行拆违,否则将强拆;2016年5月13日又送来一份限期拆除决定书。我在鼓楼执法局所限期三日内(5月11日)上门陈述过理由,且已就限期拆除告知书向法院递交过行政诉讼状,鼓楼执法局为何在5月13日又送来一份限期拆除决定书?《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区政府组织规划、国土、城管、住建等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或改变用途、结构的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与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今年2月29日鼓楼区政府就已对“五佰村地块危旧房改造项目”发布征收通知,并在3月31日就已对“五佰村地块危旧房改造项目”作出政府令,于3月31日在本地公开发布公告。如果是违建物,早被应当被认定处理;而且对别人的自建物进行补偿,但对我的自建物不进行补偿,不符合公平、公正执法原则。本片房屋始建于1978年,当时规划建筑使用期为8年,限用期为10年,是鼓楼区政府用于安置下放回宁人员临时过渡性建筑,屋内无卫生间,配套不完善,早已被认定是危房,但超限期使用已达数十年之久,鼓楼区政府不闻不问,居民随时处于危险之中。要说是违建,鼓楼区政府就是最大的违法建筑者,这么多年来我们搭建一些建筑维持最低限度居住条件,也是得到政府默认的。综上,请求法院判决:认定宁城法鼓限决字[2016]第L130036号限期拆除决定违法并予以撤销,鼓楼执法局承担违法责任。原告陈根宝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一封信(二)。证明2016年4月30日时五佰村地块已经拆迁完成大半,鼓楼执法局此时向本人作出被诉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鼓楼执法局辩称:在鼓楼区五佰村危房改造项目中,我局发现陈根宝在其所有的鼓楼区五佰村XX幢XX室房屋旁擅自搭建面积为2平方米的建筑物用于自用。我局立即展开现场调查与勘验,陈根宝在调查中无法提供该建筑物的合法产权证明,区征收办提供的征收项目范围公示清单也未显示该处建筑物。后我局又就该建筑的合法性向鼓楼区建设房产和交通局发函求证,在确定涉案建筑没有建设规划许可证后,依照城乡规划法和相关行政规章,作出被诉行为。城乡规划法第40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58条规定: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关规定,应当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第59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或者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我局在行政程序中,依法向陈根宝送达了限期拆除告知书和限期拆除决定书,拆违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56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故尽管陈根宝称已就此事向法院递交诉状,我局仍应依法继续履行拆除违建的法定职责,陈根宝诉状中指称我局向其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违法不能成立。综上,被诉行为合法,陈根宝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贵院驳回陈根宝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鼓楼执法局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证据1、案件调查及现场勘查记录。证据2、商请函。证据3、附表。证据4、复函。证据1-4证明本局发现陈根宝私自搭建且无法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嫌违建。后向鼓楼区建设房产和交通局发函求证,证明涉案建筑确系违建。证据5、限期拆除告知书。证据6、限期拆除决定书。证据7、送达回证。证据5-7证明本局依照法定程序向陈根宝送达了限期拆除告知书和限期拆除决定书,执法程序合法。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经庭审质证,鼓楼执法局对陈根宝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我局对危旧房涉及无证部分的违法建筑进行查处。该告知信是鼓楼区征收办下属部门发的,与我局行使的职权范围无交叉。陈根宝对鼓楼执法局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4的真实性不认可。本人从未见过城管队员到我家里。对证据5-7的真实性不认可。本人从未见过城管队员。在给本人的告知书上无送达人、送达日期、见证人签名。这三份文书我都没有见过。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陈根宝提交的证据不具备关联性。鼓楼执法局提交的证据均具备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鼓楼执法局工作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涉案建筑,认定系陈根宝所建。同月24日,鼓楼执法局向南京市鼓楼区建设房产和交通局发送商请函一份,询问包括涉案建筑在内的五佰村征收地块内建筑物是否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是否属于违建。2016年4月11日,南京市鼓楼区建设房产和交通局向鼓楼执法局作出复函,称未查询到上述商请函所涉建筑有任何规划审批资料,认为属违法建设,亦无法办理规划手续。2016年5月9日,鼓楼区执法局作出宁城法鼓限告字[2016]第L130036号限期拆除告知书,内容为拟责令陈根宝于三日内自行拆除涉案建筑。2016年5月13日,鼓楼区执法局作出被诉行为。另查明:上述限期拆除告知书和限期拆除决定书的送达回证均记载“拒签”。庭审过程中,陈根宝称不存在拒签,上述文书均为晚上回家后从涉案建筑墙上揭下;其曾于2016年5月11日去鼓楼执法局处陈述申辩。鼓楼执法局称,陈根宝并不在涉案建筑中居住,执法队员也无陈根宝有效联系方式,于是把文书张贴在涉案建筑门上;该局不清楚是否听取了陈根宝的陈述申辩。
本院认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送达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根据上述规定,适用留置送达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拒绝签收。本案中,鼓楼执法局工作人员在未见到陈根宝的情况下,直接在送达文书上记载“拒签”,并将限期拆除告知书和限期拆除决定书张贴在涉案建筑门上。上述送达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亦无证据证明鼓楼执法局在作出被诉行为之前对陈根宝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审查。综上,被诉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撤销南京市鼓楼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6年5月13日对陈根宝作出的宁城法鼓限决字[2016]第L130036号限期拆除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南京市鼓楼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夏文浩
审 判 员 窦 开
代理
审判员 吴 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见习
书记员 朱莉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