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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行初743号

王军亮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京01行初743号 起诉人王军亮,男,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 2016年7月29日,起诉人王军亮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法制办)。起诉人诉称,2015年11月24日起诉人宁夏交通运输厅申请信息公开。获取发生在彭阳县任湾村擅自挖掘公路埋设管线一事的信息。宁夏交通运输厅没有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义务,起诉人向交通运输部提起行政复议,于2016年3月31日领取“交复决字[2016]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决定书驳回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起诉人对此不服于2016年4月9日依法向国务院法制办申请裁决,但至今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

一、国务院法制办不履职违法;

二、国务院法制办对起诉人提出的裁决申请作出处理;

三、国务院法制办承担本案诉讼费。 经审查,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起诉人向国务院法制办申请裁决,该裁决是最终裁决,国务院法制办是否处理以及如何处理均属最终裁决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八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王军亮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晓巍

审  判  员   黄小燕 代 理

审 判 员   胡保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徐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