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75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振海,男,汉族,1944年7月25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6号免税商务大厦28层8号单元,组织机构代码19239868-1。法定代表人沈少玲被执行人深圳市中科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广场大厦16楼1613房,组织机构代码77274425-3。法定代表人张伟。申请执行人曹振海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科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8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科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20105.67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王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