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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执7509号之一

曹振海与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科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普通执行查冻扣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1-15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振海,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科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75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振海,男,汉族,1944年7月25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6号免税商务大厦28层8号单元,组织机构代码19239868-1。法定代表人沈少玲被执行人深圳市中科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广场大厦16楼1613房,组织机构代码77274425-3。法定代表人张伟。申请执行人曹振海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科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8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科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20105.67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王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