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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11执字337号

王玉珍与马德全案件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玉珍,马德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11执字337号申请执行人王玉珍。被执行人马德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211民初26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马德全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即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及利息354000元,执行费5210元,共计359210元。但被执行人马德全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执行人马德全名下的山东省烟台龙口市金域蓝湾B区22楼2单元1601室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马德全名下的山东省烟台龙口市金域蓝湾B区22楼2单元1601室房屋一套。

二、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红星

审判员  刘晓明

审判员  张富贵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胡连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