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1253-2号原告杨世林,男,生于1961年2月11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彬,湖北欧兴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来凤县金凤建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来凤县翔凤镇中华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7662288461N。法定代表人李志英,董事长。
原告杨世林诉被告金凤建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世林需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2016年6月27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非因工(病)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本院认为,因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原告杨世林已作出《非因工(病)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本院依法恢复审理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恢复诉讼。
审 判 长 袁志平
审 判 员 杨克昌
人民陪审员 李应权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蒋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