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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民终3207号

姚桂芳与鲍秀宇、张利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10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鲍秀宇,张利萍,姚桂芳,曹新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32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鲍秀宇。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利萍。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桂芳。

原审

第三人:曹新洪。

上诉人鲍秀宇、张利萍为与被上诉人姚桂芳、原审第三人曹新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6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鲍秀宇、张利萍未在法院通知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免交。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鲍秀宇、张利萍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619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建旭

代理

审判员  李 茜

代理

审判员  虞 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代

书 记员  范夏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