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91民初1337号原告大庆德勤会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巍,男,198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大庆德勤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新华(大庆)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寇胜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怡先,黑龙江庆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德勤会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华(大庆)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德勤会计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德勤会计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德勤会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94元(已减半),由原告大庆德勤会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佳雪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施艳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