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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91民初1337号

大庆德勤会计服务有限公司与新华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大庆德勤会计服务有限公司,新华(大庆)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91民初1337号原告大庆德勤会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巍,男,198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大庆德勤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新华(大庆)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寇胜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怡先,黑龙江庆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德勤会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华(大庆)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德勤会计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德勤会计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德勤会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94元(已减半),由原告大庆德勤会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佳雪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施艳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