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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民初2318号

庞蕊与张小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庞蕊,张小强,南皮县运成汽车运输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民初2318号

原告:庞蕊,女,1979年1月25日出生。

被告:张小强,男,1988年3月1日出生。

被告:南皮县运成汽车运输队。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5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小强驾驶的冀JP20**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原告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的及时审理和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小强驾驶的冀JP20**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伟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万光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