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民初2318号
原告:庞蕊,女,1979年1月25日出生。
被告:张小强,男,1988年3月1日出生。
被告:南皮县运成汽车运输队。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5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小强驾驶的冀JP20**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原告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的及时审理和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小强驾驶的冀JP20**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伟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万光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