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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1执637号

江苏响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耀华、潘龙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苏响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耀华,潘龙安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1执637号

申请人:江苏响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响水县城双园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张维贤,机构代码:70385644-6

被执行人:张耀华,男,1968年4月13日出生,47岁,汉族,住响水县

被执行人:潘龙安,男,1960年5月12日出生,55岁,汉族,住响水县本院在执行响水农村商业银行与被申请人张耀华、潘龙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宋跃进执行员  史伟冬执行员  贺永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孙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