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1民初1830号原告张俊华。被告姜建柱(曾用名姜文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华诉被告姜建柱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志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冯 燕 百度搜索“”
张俊华与姜建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1民初1830号原告张俊华。被告姜建柱(曾用名姜文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华诉被告姜建柱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志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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