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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1民初1830号

张俊华与姜建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俊华,姜建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1民初1830号原告张俊华。被告姜建柱(曾用名姜文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华诉被告姜建柱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志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冯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