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28民初1384号原告孙祥明,男,195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郭冲,重庆市梁平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祥斌,男,1958年6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
原告孙祥明诉被告孙祥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
审判员吕欢担任
审判长与
人民陪审员吴斌、廖坤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祥明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祥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祥明诉称,被告孙祥斌因子女读书,需要资金,于2002年9月6日向原告借款30000.00元,原告当时无钱可借,原告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后,将借款转借给被告孙祥斌,并于2002年9月6日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上述借款经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无果,2015年,原告向法院起诉后,原、被告于2015年8月26日,自愿达成还款协议书一份,后原告撤诉。在原、被告达成协议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协议上约定的利息20000.00元。余款至今被告未偿付,特起诉来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孙祥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孙祥斌未到庭参加诉讼,无答辩,无举证,无质证无辩论。
经审理查明:被告孙祥斌因子女读书,需要资金,于2002年9月6日向原告借款30000.00元,原告当时无钱可借,原告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后,将借款转借给被告孙祥斌,并于2002年9月6日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上述借款经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无果,2015年8月,原告向梁平县法院起诉后,原、被告于2015年8月26日,自愿达成还款协议书一份,该还款协议书的内容为:“甲方(借款人):孙祥明,乙方(还款人):孙祥斌,因乙方2002年向甲方借款叁万元一事,甲乙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如下还款协议:
一、还款金额,双方协商,乙方还本金3万元,12年利息付3万元,共计6万元。
二、还款时间:以上款项乙方在2015年8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三、以上协议双方签字生效。甲方:孙祥明,乙方:孙祥斌,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在协议签订后,被告于2015年8月30日前向原告偿还借款利息20000.00元,尚欠余款40000.00元。后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向梁平县法院撤回起诉。上述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特起诉来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孙祥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还款协议书、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凭证、被告孙祥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房产证、撤诉裁定书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00元,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据、还款协议书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对原告孙祥明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在庭审中,原告承认被告于2015年8月30日前向其归还利息20000.00元,对原告的自认,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原告要求被告自2015年8月31日起按借据约定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孙祥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孙祥明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截止2015年8月30日的利息10000.00元,2015年8月3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院指定的履行期间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0元,由被告孙祥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或本院预交上诉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没有预交上诉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或提出申请未经批准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间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不自觉履行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分期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吕 欢
人民陪审员 吴 斌
人民陪审员 廖坤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 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