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北刑初字第29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符某,迁安市人民医院院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7月20日,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次日由唐山市公安局开滦分局执行。同年7月22日,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2015年8月4日,经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孟丽君,北京市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焦彦飞,北京市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冀唐北检公诉刑诉[2015]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符某犯受贿罪,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符某、辩护人孟丽君、焦彦飞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5年,被告人符某在担任迁安市人民医院副院长、院长期间,利用其分管业务及医院全面工作的职务之便,收受工程承包商、医用设备耗材、药品供销商等好处费共计69万元人民币,并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被告人符某涉嫌的受贿犯罪事实具体如下:1、2007年、2008年,在迁安市人民医院被告人符某的办公室,被告人符某两次收受唐山市鑫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理冯某送的共计3万元人民币好处费,并为其在医院采购医疗设备中提供帮助。2、2013年10月、2014年年底,在迁安市人民医院被告人符某的办公室,被告人符某两次收受原迁安市先导科技贸易有限公司经理马某送的共计10万元人民币好处费,并为其在承揽迁安市人民医院办公系统升级工程和拨付工程款过程中提供帮助。3、2013年11月、2014年初,在迁安市人民医院被告人符某的办公室,被告人符某两次收受北京亚伟信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理贾湛送的共计15万元人民币好处费,并为其在拨付货款中提供帮助。4、2013年年底、2014年2月,在迁安市人民医院被告人符某的办公室,被告人符某两次收受迁安市锐达兴业商贸有限公司的经理杨某送的共计5万元人民币好处费,并为其在拨付货款中提供帮助。5、2013年底,在被告人符某的家中(迁安市帝景豪庭25楼2单元201室),被告人符某收受迁安市常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马志超送的20万元人民币好处费,并为其在拨付工程款中提供帮助。6、2013年年底,在迁安市人民医院被告人符某的办公室,被告人符某收受国药乐仁堂唐山医药有限公司的总经理桂志发送的1万元人民币好处费。2014年春节前、2015年春节前,在迁安市人民医院被告人符某的办公室,被告人符某两次收受国药乐仁堂唐山医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齐某送的共计3万元人民币好处费。2O14年春节,在迁安市人民医院被告人符某的办公室,被告人符某收受国药乐仁堂唐山医药有限公司业务员刘某送的1万元人民币好处费。被告人符某为给该公司拨付货款过程中提供帮助。7、2014年年初,在迁安市人民医院被告人符某的办公室,被告人符某收受河北空调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鲁增军送的2万元人民币好处费,并为其在拨付工程款中提供帮助。8、2014年春节前、2015年春节前在迁安市人民医院被告人符某的办公室,被告人符某两次收受江苏普益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李某甲送的共计2万元人民币好处费,并为其在拨付货款中提供帮助。9、2014年春节前、2015年春节前在迁安市人民医院被告人符某的办公室,被告人符某两次收受衡水明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业务员王庆升送的共计2万元人民币好处费,并为其在拨付货款中提供帮助。10、2014年春节前、2014年8月,在迁安市人民医院被告人符某的办公室,被告人符某两次收受北京宜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理法人代表兼总经理李某乙送的共计3万元人民币好处费。2015年春节前,在迁安市人民医院被告人符某的办公室,被告人符某收受迁安市嘉冠物业服务公司兰某送的1万元人民币好处费。2015年春节前,在被告人符某的家中,被告人符某收受迁安市信之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兼总经理李某丙送的1万元人民币好处费。被告人符某在给上述公司拨付费用等过程中提供帮助。2015年7月15日,被告人符某主动到中国共产党唐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证人冯某、马某等人的证言、迁安市人民医院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符某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孟丽君、焦彦飞所提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符某收受冯某3万元人民币构成受贿罪不成立,被告人符某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冯某谋取利益,也没有利用职务或地位形成的影响力为冯某谋取不正当利益,不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被告人符某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国药乐仁堂桂志发、齐某、刘某和三家保洁公司谋取利益,收受国药乐仁堂三人5万元及三家保洁公司5万元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符某收受马某10万元、杨某5万元、李某甲2万元,应属礼金,而不是受贿款,被告人符某受贿金额为39万元的辩护观点,因证人冯某及被告人符某本人对在医院采购医疗设备中被告人符某提供帮助均予以认可,证人桂志发、齐某、刘某、李某乙、兰某、李某丙、马某、杨某、李某甲所属公司均与被告人符某任职院长的迁安市人民医院有着业务往来,被告人符某在各方面对各证人所属的公司在结货款及拨付费用中予以照顾,不属我国传统意义上礼金的含义,故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孟丽君、焦彦飞所提被告人符某有自首情节,其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其自首的成立,且已经退还全部赃款,为社会做出过巨大贡献的辩护观点,经查属实,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符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在一审判决前能如实供述,应当认定为自首。鉴于被告人符某有自首情节,且积极全部退赃,故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符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2日起至2017年9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董振荣
人民陪审员 陈桂菊
人民陪审员 文 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