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3民初1623号原告陈明,居民。法定代理人胡玉章。委托代理人费鸿章,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占会,居民。被告王昌松,居民。
原告陈明与被告陈占会、王昌松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被告陈占会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虽然其家住岚山区某村,但近两年因陪读需要一直租住在日照市某小区,本案管辖法院应为东港区法院,因此本案应移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查明,2015年8月1日,原告陈明乘坐被告陈占会驾驶的鲁L×××××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在行驶至岚山区阿掖山南路附近时,原告陈明从副驾驶座摔落受伤。鲁L×××××号牌小型普通客车的登记车主为被告王昌松。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岚山大队于2015年9月21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不受理)通知书》。经日照光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陈明现仍处于植物生存状态,其损伤分别为Ⅰ级、Ⅹ级伤残。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可知,本案事故发生地即侵权行为地位于岚山区境内,因此本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陈占会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申请费100元,由被告陈占会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收到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心洁
审判员 高月娥
审判员 于红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左成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