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2民初1824号
原告:温桂某
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刘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甘 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陈艳军 来源:
温桂某与刘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2民初1824号
原告:温桂某
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刘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甘 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陈艳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