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刑更1865号罪犯李绍华,男,1973年7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冷水江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湖南省湘南监狱服刑。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于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作出(2010)新法刑初字第35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绍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裁定维持原判。交付执行。
二0一四年四月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湘南监狱于2016年7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绍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大功、小功各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绍华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绍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3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慧
审判员 石福轮
审判员 何闰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邱 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