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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2民初4066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牡丹支行与徐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牡丹支行,徐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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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民初406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牡丹支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江汉路18号。负责人廖伟,行长。委托代理人何学明(特别授权代理),男,196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牡丹支行员工,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委托代理人黄百强(特别授权代理),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牡丹支行员工,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被告徐冉,男,199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武汉市,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牡丹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有关��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牡丹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10元减半收取445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牡丹支行负担。

审判员  龚奉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陈丹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