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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执4412号

朱吕福、李启东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7-01-09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吕福,李启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4412号申请执行人朱吕福被执行人李启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兴民三初字第字第0072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启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启东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启东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李启东的配偶南燕蕊(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79的存款人民币5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永沛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阮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