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282民初987号原告李法德,男,1987年1月9日生,汉族,住铁岭市清河区清河路区委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赛福贵,男,1958年3月13日生,汉族,住铁岭市清河区繁荣路商业小区*号楼*单元***室。
原告李法德与被告赛福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收诉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3日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法德,被告赛福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法德诉称:被告赛福贵于2009年5月8日、2012年12月3日分二次向原告借款10万元、8万元,一直没有偿还,被告于2013年5月3日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欠款18万元,约定月利率2%,于11月3日还清,到期被告未能偿还借款。经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赛福贵给付本金18万元及月2分利率的利息。
被告赛福贵辩称:因为我搞工程需要用款,通过我外甥尚继东,也就是原告姐夫,向原告借了两笔款,出具两张借条,原告怕借条过期,找我重新为原告出具的借条,原来两张借条给我了,让我撕了,我现在确实没有钱,我退休了,有退休金,不行的话将工资卡给你,别的没啥说的。原告李法德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借条1张,证明被告赛福贵于2009年5月8日、2012年12月3日分二次向原告借款10万元、8万元,于2013年5月3日重新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金额18万元,月利率2分,于11月3日还清。庭审中,对原告提供的借条1张,经质证与认证,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被告赛福贵于2009年5月8日、2012年12月3日分二次向原告李法德借款10万元、8万元,未及时还款,被告于2013年5月3日重新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金额18万元,月利率2分,于11月3日还清,到期后没有偿还。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诉至本院要求给付18万元及月2分利率的利息。
本院认为,被告赛福贵向原告李法德18万元,约定月利率2分属实,被告未按期偿还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赛福贵给付借款18万元及月利率2%的利息的诉讼请求合理,应予支持。利息自2013年5月3日起按月利率2分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赛福贵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李法德借款18万元,并承担利息,自2013年5月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3900.00元,由被告赛福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姜 南
审判员 史书娟
审判员 杨显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李娇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