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1民初8822号
原告:广州市越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李永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宇,广东恒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申桂梅,广东恒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美金,身份证住址浙江省临海市。本院审理原告广州市越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美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市越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广州市越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越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广州市越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段静楠
人民陪审员 孙 慧
人民陪审员 朱 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吴苑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