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602执283号
申请执行人:包晓燕,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公车镇。
被执行人:吴丹,所在地防城港市港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港民初字第2004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丹在银行的存款1006900.0万元或查封被执行人吴丹相当于1006900.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吴丹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海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麦有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