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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02执283号

包晓燕、吴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8-01-04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包晓燕,吴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602执283号

申请执行人:包晓燕,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公车镇。

被执行人:吴丹,所在地防城港市港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港民初字第2004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丹在银行的存款1006900.0万元或查封被执行人吴丹相当于1006900.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吴丹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海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麦有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