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2672号原告陈某。被告施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8月5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
审 判 员 蔡 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代
书记员 周自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