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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民初2672号

陈某与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施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2672号原告陈某。被告施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8月5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

审 判 员  蔡 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代

书记员  周自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