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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6民初7528号

原告马铃诉被告辽宁伟民鸿泰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马铃,辽宁伟民鸿泰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7528号原告马铃,女,汉族,1987年8月27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沈河区。被告辽宁伟民鸿泰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应昌街35号21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铃诉被告辽宁伟民鸿泰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铃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铃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铃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马铃自行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战美 来源: